●考虑到我国现行《宪法》对财税问题关照不足,应当积极推动将财政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以及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等写进《宪法》,为财税立法和财税改革打牢宪法基础。在通过《预算法》修改之后,下一阶段应当把财税立法重点投入到政府间财政关系和具体税种上,尽早制定出台《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并且将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诸多税种从当前的“条例”或者“暂行条例”逐步上升为单行法律,实现“一税一法”。
●我国财税司法实践一直较不发达,在一定程度上“拖了”财税法治整体进程的“后腿”。未来财税司法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探索,一是放宽税收司法,保障纳税人获得救济,二是试水纳税人诉讼,鼓励纳税人维护涉及财政资金的公共利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充分说明财税体制在理财、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石性和制度性作用。站在这个高度上,日前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总目标,财税法治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局中无疑居于决定性的地位。
从本质上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在“理财治国”图景中,财税改革与财税法治紧密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国家治理总目标的两大核心要素。通过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加以构建,并将机构人员、文化思维作为深层保障,能够强有力地推进我国财税法治体系的全面形成和自觉运行,进而有效地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一体两面:财税改革与财税法治紧密衔接、良性互动
四中全会《决定》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通过的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国依法治国征程上新的历史起点。
综观全文,其中直接提到“财税”及相关语词的次数和篇幅似乎没有三中全会《决定》那么多,基于此,有一种观点认为,这说明财税法治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不够突出。但我们认为绝非如此,两次全会和相应的两大主题在时间轴上渐次展开、在逻辑链上环环相扣、在侧重面上相互交融,因此,应当将两份《决定》紧密结合起来,打通其内在关联,从一种整体主义的视角来把握它们的内涵意旨,而不宜将两者割裂开、单独分析,更不宜仅仅根据表面上某些词语的出现频率来评判重要性,否则将可能导致视野的狭隘、对本意的误读甚至是方向的迷失。
诚如习近平总书记10月27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所强调的,前后两个《决定》形成了“姊妹篇”,即“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之所以能用“姊妹篇”来形容,表明它们分别代表的“改革”与“法治”间筋脉相连、至为密切。鉴于此,在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政治局随后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财税改革做了顶层设计的情况下,四中全会《决定》有关法治建设的整体构想以及机制制度的具体建构同样适用于财税改革,从而进一步彰显、强化财税法治的关键地位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