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相关中介机构所在的行业协会应该尽快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展业要求,做到行业内统一标准等。
随着资产证券化双备案制的开启,在今年的“两会”上,资产证券化成为了部分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议题。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截至目前,已至少有三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提案,包括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和永隆银行董事长、前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上述提案中,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
资产证券化为大资管方向
作为公募基金行业唯一的一位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在今年两会提交的议案是《关于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谢卫在提案中称,银行、保险、信托、券商、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固有业务模式,但有两类业务是各类大资管机构都可以做的,一个是互联网金融,另一个就是资产证券化。
谢卫在提案中称,与金融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投资者结构单一,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从发行数量和规模来看,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以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投资者主要是银行间市场的商业银行。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受各自监管法规的限制或者投资比例约束,较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个人投资者不具有参与银行间市场的资格,所以也不能投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是监管相对独立,缺乏高层次法规制度。各监管机构出台各自的监管法规,缺乏统一协调,且监管尺度存在差异,导致各个市场互相独立,产品发行无法面向所有潜在投资者,增加发行难度,同时影响到二级市场流动性。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仅限于各监管机构出台的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层级低,法律效力不足。
三是配套制度不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缺乏权威性。目前各相关部门出台的配套制度基本都是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而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配套制度十分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配套制度体系也不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谢卫在提案中提出了三方面建议:包括发展投资者队伍,建立多元的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流动性;制定更高层级的监管法规,实现市场间的互联互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中介机构的行业规范。
具体举措有鼓励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理财资金等对固定收益产品需求较多的机构积极入市,放宽对各投资者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额度的上限要求,提高投资自由度,在条件成熟时,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考虑实行做市商制度等。
他同时建议,由人大制定资产证券化的专项法律或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提升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层级。增加信托法、证券法等上位法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解释,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建议各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统一合作框架,增强在交易规则、运行机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合作,尽早实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互联互通,打破壁垒。
此外,他还建议明确相关领域的标准,简化操作流程,相关中介机构所在的行业协会应该尽快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展业要求,做到行业内统一标准等。
比如说,税务部门应该本着税收中性的原则,明确各税种的纳税主体、抵扣原则,避免重复征税,最好能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抵质押办理部门应该简化抵质押变更登记的要件和流程,降低此类业务的收费标准;财务部门应该兼顾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国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础资产会计出表的认定标准及相关会计核算办法。
突破税收难点
无独有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也在其提案中提及。虽然目前该提案具体内容还尚未公布,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桂敏杰建议,尽快解决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
据悉,早在2004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时,财政部曾专门为其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办法和税收管理办法,但彼时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程度有限,并未被纳入其中,因此造成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依据的缺失。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前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也提交了《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涉税问题的提案》,就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的涉税问题进行了建议。
马蔚华在提案中表示,资产证券化开展后,债权转让伴随着租赁资产的出表,而在后续阶段承租人(债务人)的支付租金问题上,金融租赁公司的职责仅为代收代付,因此也无法向承租人开具租金增值税发票。这直接导致金融租赁公司无法开拓增值税项目的证券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