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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国名标志不得滥作商标使用
发布日期:2012-10-03   浏览次数:2099
曾几何时,做买卖靠的是口碑,无需刻意进行宣传推广,仅消费者的“口耳相传”足矣。然而,在“注意力经济”时代,“酒香不怕巷子深”的经营理念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引导其认牌认购,经营者都想以某种容易识别且能被消费者记住的标志注册为商标使用。但是,并非任何标志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有些标志因其特殊的指示意义(如指向“国名”、“国旗”、“国徽”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但不能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反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提供者产生认识上的误区,且歪曲、丑化特定标志的本来含义。
   芜湖公司注册代理人:“含国名标志”能否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除应考虑到维护国家尊严,即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外,还应结合商标法其他禁止注册条款予以审查,如是否存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等情形。
     在“中国劲酒”商标行政案中,劲牌有限公司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申请注册“中国劲酒”(即申请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妥,但仍主张“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重新审查。
  当然,也并非所有含国名标志均不可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商标局在《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特地规定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注册条件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但对以上两类商标注册申请,其总体审查标准仍为“从严审查,慎之又慎”,也即:含国名标志不得滥作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