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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8-02   浏览次数:1987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的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对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2.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3.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4.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半内缴清;
 5.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6.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7.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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