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发生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该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予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主要变化内容:纳税申报期限变化,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由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分别由工业6%、商业4%统一为3%;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下降: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原为100万元以下);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原为18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扩大范围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根据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过渡政策,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为其办理。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芜湖注册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依照增值税税率计征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再生资源即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变化,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警告和罚款除外)。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主要内容:(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等5个项目免征增值税;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等5种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6种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2)申请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关于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率调整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