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责任不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就算了其他区别,都是浮云。
成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在芜湖注册公司注册,基于合伙协议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基于章程自由度相对较低,公司法强制规定了很多内容。
法律人格不同: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有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由企业所有,企业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合伙之利:自由也可说是松散——公司之弊:强制可说是规范;
合伙之弊:无限责任——公司之利:有限责任;利弊不在于抽象比较,须在个案中具体分析,且不同角色立场分析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