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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的账务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0-24  浏览次数:1475

 2005年《公司法》对于回购股份的规定:
  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芜湖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清算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已归还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A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股本为100000000股,面值为1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0000000元,盈余公积40000000元。经股东大会批准,A公司以现金回购本公司股票20000000股并注销。假定A公司按每股2元回购股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回购本公司股份时

  借:库存股 40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0

  库存股成本=20000000×2=40000000(元)

  (2)注销本公司股份时

  借:股本 20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0

  贷:库存股 40000000

  应冲减的资本公积=20000000×2?20000000×1=20000000(元)